2006新会计准则(中)(doc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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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会计准则(中)(doc 44)内容简介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 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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