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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文件(doc 21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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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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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文件(doc 21页)内容简介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文件目录:
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二、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
三、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五、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六、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的后续管理
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八、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
九、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
十、本通知自某年1月1日起执行。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文件内容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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