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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案例六(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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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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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案例六(doc 10页)内容简介
企业财务管理案例六内容提要:
某高层住宅小区建于某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某年10月1日前核发的。按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用户依照规定,按购房款的2%交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引起小区业主们的投诉。业主认为维修费应从管理费中出,为什么还要交钱?再说就是交钱也应由开发商出,管理处是在替开发商转嫁负担。基于收维修基金在业主中造成的反响过于强烈,管理处决定暂缓收维修基金。但小区内的电梯、消防设备已趋于老化,电梯困人现象时有发生,消防设备几近瘫痪,居民投诉不断。
案例分析:
案例所述现象目前已不仅仅存在于这一个小区,而是几乎每个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众所周知物业维修金是维持物业状况的重要保证,不仅国家建设部于1999年1月1日起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很多省市也都据此制定了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办法。但现在很多早期入住的业主不肯补交这笔费用;而新建物业的开发商也迟迟不肯交维修基金。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是业主把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混为一谈,认为自己既然已交了不少物业管理费,维修费自然应从物业管理费中出,为什么还要另外收费。其实,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支出只包括简单维修的小修项目,较大的维修则需从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由业主据实分摊。
二是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有待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二种,是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第三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实际上这三种管理方式都有一定的弊端。政府主管部门代管虽防止了维修基金的挪用或乱花,但因对具体物业情况了解不全面,易产生审批慢误事及难以达到经济、合理的使用目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代管,两者会因各自出发点不同和目的不同,引发一些事端,而影响到维修基金的正常审批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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