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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 37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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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 37页)内容简介

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第二部分、某年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第三部分、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类型、报批程序
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内容提要: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同时设置两档低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在填制申报表时,第74行“适用税率”只能填写法定税率33%或27%、18%,再将其与企业的实际适用税率差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填在第80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中。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所得税。
(二)、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三、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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