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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doc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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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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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doc 68页)内容简介

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的企业管理
三、降低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的措施

 

新审计法在审计体系上的重大突破内容提要:
  与现行《审计法》相比,新《审计法》保持现行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进行了局部“微调”,修订达30余条,主要在五个方面做了修订:一是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做的修订; 二是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做的修订;三是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做的修订;四是为规范审计行为所做的修订;五是对现行审计体系即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所做的修订。
  对现行审计体系的修订,看似细小的修改,其实体现了《审计法》修订的精妙,更是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根本而言,审计体系这个问题是游离于《审计法》之外的,但同时,其作为《审计法》设定的基础,我们又不得不加以面对。应该说,在《审计法》设定之初,对应当时计划经济法治的背景,其性质定位并不存在问题。但中国社会与经济在这十多年改革当中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级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转变,各种成份的经济实体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政府审计监督对象也应随之改变。政府审计职能、政府审计职责也要重新定位,政府审计职责应通过国家立法加以调整。
  对于审计体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一直认为“政府审计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基础,社会审计是补充”。在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上也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并不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首先,我国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不是政府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领导体制上不受政府审计的支配;其次,政府审计不能利用内部审计的结论而减少其工作量,更不能简单利用内部审计的相关资料;再次,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工作任务各异,服务对象不同,因而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审计类型,不存在政府审计必须依赖内部审计、政府审计领导内部审计的关系。当然,属于政府审计对象的单位,为提高政府审计工作效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节约公共资源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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