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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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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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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法律法规,规定
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doc 62页)内容简介

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目录:
一、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二、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三、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四、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五、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六、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七、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八、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九、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内容提要: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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