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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案例(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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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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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案例(doc 51页)内容简介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案例内容提要:
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分析
    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一)企业有关情况
    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
    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各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交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2001年账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一次性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结账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4.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3%征收率。
    5.审核企业有关账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核算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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