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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doc 30页)

所属分类: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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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doc 30页)内容简介

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章、财务风险控制
第五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六章、资产营运管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章、收益分配管理
第九章、税务管理
第十章、重组、清算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与评价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行社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资金筹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评价、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六条、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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