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所得税处理对照表(ppt 73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所得税处理对照表(ppt 73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所得税处理对照表目录:
一、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的条件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
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认定
四、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实现的确认
五、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原则
六、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问题
七、视同销售问题
八、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九、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十、开发产品预租收入实现的确认
十一、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
十二、计税成本的核算
十三、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十四、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十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十六、其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所得税处理对照表内容提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共同点:三个条件相同。
不同点:新31号文对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上述三个条件适用“除土地开发之外”的开发产品。并且将完工开发产品认定条件由原来的一般表述上升到“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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