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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课程(ppt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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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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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课程(ppt 72页)内容简介

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课程目录:
第一部分   如何提高税收业务管理水平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二、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形势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三、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业务处理能力
第二部分  疑难业务处理及筹划
一、补贴收入新规定
二、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各税种关于发票的规定
四、赔偿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五、三包费用的税务处理
六、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七、关于保险的规定
八、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的列支
九、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十、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
十一、捐赠的扣除方法
十二、未完工项目产权转移方式的利弊分析
十三、最新公司股东、主要管理者与公司资金往来规定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课程内容提要:
  一、补贴收入新规定
  1、对企业在某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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