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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所得税概述(ppt 217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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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
某企业所得税概述(ppt 217页)内容简介

某企业所得税概述内容提要: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应注意两点:
1、 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企业集团原则商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现在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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