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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官与纳税疑难点专题讲座(ppt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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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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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专题讲座
税官与纳税疑难点专题讲座(ppt 152页)内容简介

税官与纳税疑难点专题讲座内容提要:
     一律师事务所与一企业于2008年2月签定一项风险代理合同规定如下:基本代理费10000元,达到企业减少风险支出100万元后,企业支付100万的20%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已达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师事务所开具了20万元其它服务发票送到企业,并于2009年1月进行了纳税申报,作为应收帐款处理。企业一直未作任何帐务处理,但因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2010年3月企业告知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目的,解除代理,退回发票,不支付风险代理费20万元。问:1、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已缴营业税及附加,2、当年已确认的20万元的收入能不能确认坏帐损失。何时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扣除。”因此你事务所原确认的风险代理费收入因为并没有实现,所以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已确认的20万元风险代理费收入已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作收入冲回处理,相应的应收帐款应予冲销,不必作为坏帐损失进行处理。因为其对应的收入并没有实现,不存在应收帐款,也就不存在应收帐款的损失。
      我公司是一家浙江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外也承接工程业务。其中有一个工程是由上海的一家建筑企业总承包,我公司是跟总承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国外,现在跟总承包商结算工程款,需我公司开具发票。  请问:1、需要开何种票据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2、票据是否可以由机构所在地出具,还是要在国外向经营地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我公司并未在国外设立公司、办事处)?  3、涉及哪些税种,该如何结算,还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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