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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演义解读版(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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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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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演义解读版(doc 35页)内容简介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演义解读版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演义解读版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释:我们的户部和榷税总司总是干这些先养儿子再办结婚证的事情,发票管理办法先出来,作为其老子的征管法倒是还在娘胎里还没修订出来,老子修订出来后,是不是发票管理办法要再作修订呢?另外还可以看出第一条的要义,即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明白了吧,纳税人们,你发票不合规,别和我谈什么权责发生制,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你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吧,但是营业税法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增加了缴销两字,把发票管的死死的,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全程监控,另外要注意发票管理办法层次较高,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你和税务局打官司,这个法规法院也要采信的,比那些个国税函要来头大。所以现在总局出了个公告,国税函国税发这些东西发文对象都是面向各省或某省税务局之类,而公告则是象圣旨一样:奉天承运,皇帝诏曰。面向全国纳税人发的,以后打起官司来,纳税人再说我不懂政策,连法院都不同情你,我诏书都下了,你还说你不知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的,购销商品属增值税、提供或接受服务属营业税,至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比如卖旧房,这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一般而言应当由销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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