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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贷款规划通则管理(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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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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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贷款规划通则管理(doc 12页)内容简介

市场贷款规划通则管理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人
第六章  贷款人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八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十二章  附则

 


市场贷款规划通则管理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没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认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的,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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