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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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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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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内容简介

辅导讲义(证券法)目录:
第一章  原则性规定
一、立法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立法原则
四、其他规定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公司
第六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辅导讲义(证券法)内容提要:
经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第三节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操纵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四、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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