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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证券立法的发展特征(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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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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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证券立法的发展特征(doc 10页)内容简介

加入WTO与中国证券立法的发展特征目录:
(一)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多样化
(二)证券交易市场层次多样化
(三)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多样化
(四)证券市场交易方式多样化
(五)证券立法思路系统化
(六)证券立法层次立体化
(七)证券立法内容国际化
(八)证券立法程序透明化

 

加入WTO与中国证券立法的发展特征内容提要: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带来证券立法内容的国际化。入世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中介机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外国证券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三是外国资金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四是中国企业的证券在外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证券立法内容国际化主要涉及以上四项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证券法》的第一次修订。在《证券法》实施仅一周年之际,面对国内国际证券市场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我们有必要对具有阶段性特点的《证券法》进行首次修订。当然,通过《证券法》的司法解释也可以完善这部法律的疏漏之处。
    证券法的修订及配套规章、规则的制订要处理好“借鉴”与“创新”的关系,在大量借鉴引进发达国家证券立法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予以消化、吸收。综合考虑国内国际因素,对证券法的域外运用、法律冲突、司法协助等问题制订研究对策,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涉外证券立法比重加大,包括制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国合格投资者管理办法及境外证券融资综合法规等等。要向国际标准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兼收并蓄,熔于一炉,使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有法可依。
    再次是证券监管立法的国际化、统一化。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在方便证券国际发行交易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各种跨国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创造了机会。因此,如何在国际化的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尤其是证券市场正向国际化迈进的中国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证券监管者之间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一个途径是签订双边的谅解备忘录(MOUs)。谅解备忘录是双方就某些特定事例所作的一种无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据悉,中国证监会已与包括美国、香港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订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从全球市场一体化、证券市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来看,谅解备忘录在协调多国之间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方面存在着局限,制定“多边证券监管合作协议”,加强国际领域的多边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已十分必要。目前,国际证监会组织(ISOCO)是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监管与调控方面做得最好的专业性国际组织,它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协议、标准与准则。这些协议、建议标准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如1998年9月在内罗毕会议上通过的重要文献《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对各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监管起到了规范作用。在此基础上,中国和其他成员应致力于制定一项比较具体的多边协议,对各国在证券监管方面承担的合作协调义务作出实质规定,以保证未来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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