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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规定(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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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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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规定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规定(doc 2页)内容简介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规定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规定,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2%计算。
第五条 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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