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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款管理的规定(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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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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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款管理的规定(doc 3页)内容简介
企业账款管理的规定内容简介: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60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账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1.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2.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3.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4.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事情,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六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七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账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凡账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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