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doc 55页)
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doc 55页)内容简介
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目录:
一、法律依据
二、管理者股权的法理依据
三、ESO和MBO的边界
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内容简介:
管理者股票期权,属于管理者股权法律范畴。管理者为主体,股票期权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和客体。管理者股权,即管理者为主体的股份(票)持有权利和相关权利。 首先,管理者持股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48条规定:公司应公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其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取得股份(票)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权力机关依法规定的惯例,及商法自制的法律原则,企业与管理者通过订立协议固定双方关系,为法律行为。
第三,《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应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与股权结构相联系,并有规则及监督评价、激励考核机制,应视为与该法理精神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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