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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年度税收政策的规定(ppt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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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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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年度税收政策的规定(ppt 70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企业年度税收政策的规定目录:
一、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
三、关于年度税收征管新动态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年度税收政策的规定内容简介:
    关于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是指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根据主表第19行)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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