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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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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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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实施条例
企业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doc 38页)内容简介
企业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内容简介: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①销售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进口货物。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然,在劳务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例外,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关于征税范围,应注意以下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于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税,而现代经济中出现了大量既有货物因素,也有劳务因素的销售行为,对此,我国税法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木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由于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项目,因此,很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两种经营,对此,税法将其界定为“兼营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除上述制度以外,现行税法还对一些容易混淆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主题包括: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象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7)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8)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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