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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面临严峻挑战—宁波市出口退税问题考察报告(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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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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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面临严峻挑战—宁波市出口退税问题考察报告(doc 9)内容简介
自1985年我国全面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对促进我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出口退税政策由于受到财政尤其是中央财力的约束、进出口税收征管水平跟不上进出口贸易增长等因素的制约,存在着出口退税率不稳定、出口退税拖欠时间长等诸多问题。中央财政难以承受出口退税的增长,外贸企业难以承受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负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已经积累了较长时间。随着我国入世后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上述问题及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我们的典型调查,尽管目前采取的用出口退税银行账户托管贷款的办法暂时缓解了出口退税拖欠所带来的政府财政与外贸企业的矛盾,但是长此下去可能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引起政府财政、银行和企业三方的矛盾,国家信用风险开始向银行信用风险转移,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所引发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进行全面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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