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财务管理 >> 投资管理 >> 资料信息

赣州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博达温州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DOC 5页)

所属分类:
投资管理
文件大小:
38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温州,投资
赣州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博达温州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DOC 5页)内容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赣州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裕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宇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白康生,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市博达温州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博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进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道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裕丰公司及上诉人博达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5)章民一(1)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城市规划需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21号周征林等人的私房属于拆迁范围。经拆迁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1615日,在法院主持下,房地产开发商即原告与东阳山21号私房主及产权共有人周征林等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补偿周征林等共有人房屋折迁费190000元,周征林等共有人将原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于原告。由于政策原因,原告于2002610日才将拆迁补偿款交于法院,周征林因此拒绝拆迁。614日,原告与周征林等人在法院主持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补偿周征林等人房屋拆迁费190000元的基础上,另行承诺:在未来做好的房屋内,就地卖一间15㎡的柴间给拆迁户周征林。如没有临街柴间而是店面,则卖一间临街店面给周征林,其中15㎡在价格上优惠30%624日,周征林等人领取房屋拆迁费计190000元。
    2003
11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35号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土地转让款共计3500000元。该协议第三条规定,原告负责承担东阳山21号周征林等人拆迁费用及其它事宜,并向被告提供所涉的相关资料,被告在七日内核对完备资料,即支付土地转让款3200000元,原告协助被告完成报建手续后,被告于三天内支付余款300000元。121日,原告依约将相关资料三十份移交给被告,其中包括东阳山2l号私房主周征林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告核对资料后,于同日支付给原告3200000元。在对东阳山21号拆迁时,因周征林等人要求按原告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补偿其45000元,否则拒绝拆迁。被告于200482日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双方协议履行,做好东阳山21号住户周征林等人的搬迁工作,被告同意在房屋拆迁当日将余款300000元支付给原告。但原告未予答复。922日,被告致函法院及周征林在告知原告履行拆迁安置义务未果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扩大,代原告支付45000元,并言明与原告结算抵偿。被告于当日、929日分别支付给周征林35000元及10000元。1029日,被告扣除支付给周征林的45000元补偿款后,将剩余土地转让款255000元交付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应支付剩余土地转让金45000元及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25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