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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DOC 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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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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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DOC 54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项、第()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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