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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DOC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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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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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DOC 64页)内容简介
汇算清缴中有关征收管理政策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得税汇算以纳税人为主体。汇算(年报)期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全年收入计入应税所得。
(三)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参加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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