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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评析(doc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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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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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评析(doc 7)内容简介

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为明确合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6条标准,从而奠定了合并范围的基础。1996年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1999年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明确了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合营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界定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它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不出现而不断地加以补充和修。直到今年2月,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出台,才标志着我国有关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为该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能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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