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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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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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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城市合作银行,银行会计制度
我国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doc 33页)内容简介

我国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七章  ......

 

我国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实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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