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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oc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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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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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oc 55页)内容简介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目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内容摘要: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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