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doc20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doc20内容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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