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定标准(doc 8页)
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定标准(doc 8页)内容简介
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定标准目录:
1、填制会计凭证
2、会计帐(账)簿
3、帐(账)户设置
4、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定标准内容摘要:
1、填制会计凭证
1.1、填制、审核、记帐(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盖章齐全;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2、书写要清楚、规范,笔迹颜色统一,内容不重复。
1.3、注明附件张数,原始凭证审核后要加盖“已核”章,防止重复入帐(账);一级科目不得手写,一律盖章。
1.4、二级科目填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按照会计的要求设置,同一经济业务的发生二级科目的使用要具有一贯性原则,往来帐(账)只按单位或个人设到二级科目,费用类只设到二级科目,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1.5、白条、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过期失效发票一律不得报帐(账)和作为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除单位和个人盖章外,并应具有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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