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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报表编制中“超额亏损”的计量问题(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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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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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编制,超额亏损,计量,问题
关于合并报表编制中“超额亏损”的计量问题(doc 6页)内容简介

关于合并报表编制中“超额亏损”的计量问题目录:
一、“未确认投资损失”计量的立足点
二、不同情况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的金额计量

 

 

关于合并报表编制中“超额亏损”的计量问题内容摘要: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额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因此,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资产小于负债的部分(我们将其称为“超额亏损”)应如何处理是个关键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财政部在1999年曾在答复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对这个问题有了规定,即在合并报表中增设“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体现这部分超额亏损。也就是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合并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为对已经承担超额亏损的合并净利润的恢复。这个规定解决了对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的总原则,即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确认为合并损失,但却确认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少,这样处理应该是很科学的。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少,符合IAS 27号的要求,而恢复合并净利润,体现了股东们并不对这部分超额亏损负责,也符合了我国《公司法》的要求。
  但在实务处理中,由于部分合并企业对这两个项目的含义不甚明了。所以在理解和处理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特别是如何计量“未确认投资损失”以及其是否构成对权益法核算的影响存在不同的误区,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作引玉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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