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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公司财务会计准则(doc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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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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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公司财务会计准则(doc 45页)内容简介

金融行业公司财务会计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会计调整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十一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四章  信托业务
第十五章  附则

 

 

 

 

金融行业公司财务会计准则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 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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