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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产核资技术方案(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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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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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产核资技术方案(doc 34页)内容简介

清产核资技术方案目录:
第一章、资产损失取证明细表
第二章、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清产核资技术方案内容摘要:
  在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文件中,对于有控制权的投资项目损失认定的情况未予提及,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建议可参考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同志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关于清产核资范围”,“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与年度财务决算范围不一致的,要将决算范围以外的所属企业包括在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中,或者在长期投资中进行清理,以长期投资结果进行申报,或者作为特殊问题,单独申报,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在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中作专项说明”。对于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与年度财务决算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主要为按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企业,如:准备关停并转、已宣告破产等。对于该部分所属企业,如果已经清算完毕,或虽未清算完毕,但根据目前初步清算结果,能够依据现有文件和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等资料通过专业判断,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后,能够认定为投资损失的,按原制度申请核销;如果只是处于停产状态、经审计后确认为资不抵债的,可考虑按权益法核算,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为零为限;若除股权投资外,还有其他的债权等,可考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来预计损失。
(一)对外提供担保损失
  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抵押损失
  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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