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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实施条例(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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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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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实施条例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实施条例(doc 3页)内容简介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实施条例内容摘要:
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可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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