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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管理办法(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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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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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会计管理办法
财务与会计管理办法(doc 8页)内容简介

财务与会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60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账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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