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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综合案例分析(doc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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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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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税法,案例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综合案例分析(doc 60页)内容简介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综合案例分析内容摘要: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帐准备的提取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帐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1)如果企业当年实际提取的坏帐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2)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存货跌价损失的差异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方法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的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差异分析:《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存货跌价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在对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注意: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当发生减值的存货对外出售时,其因提取准备而减少的利润又在处置时得以实现。因此,本期增提的准备应当调增所得额;本期因恢复而减提的准备或者因处置存货而冲销的准备金额应当作调减所得额处理。例如,某年末,某批存货帐面余额100万元,可变现净值90万元,则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因提取准备减少会计利润10万元。若该企业某年将该批存货出售,取得收入130万元,则会计利润为:130-(100-10)=40万元。该笔业务合计实现利润:40-10=30万元。如果企业按历史成本对存货期末计价,则实现利润同样是30万元(130-100)。因此,根据税法关于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该企业某年度应调增所得额10万元;某年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的减少数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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