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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产生与纳税程序(ppt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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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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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产生,纳税程序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产生与纳税程序(ppt 44页)内容简介
赠与税之课税对象与范围
一、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依法课征赠与税。
二、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依法课征赠与税。
三、视同赠与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赠与论,依法课征赠与税:
 (一)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之债务。
(二)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差额部分。
(三)以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资金。但该财产为不动产者,其不动产。
(四)因显著不相当之代价,出资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出资与代价之差额部分。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
(六)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不能提出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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