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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与摊销问题概述(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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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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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与摊销问题概述(DOC 6页)内容简介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
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
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
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
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二)自创商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
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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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与摊销问题概述(DOC 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