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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DOC 15页)

所属分类: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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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投资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DOC 15页)内容简介
(一)《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体现“公募与私募相区别”的监管原则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
(三)《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的主要内容
(三)体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原则
(二)《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的主要内容
(二)体现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原则
(二)指引制定的意义及依据
1、契约型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2、契约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3、风险提示
4、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三方共同签署基金合同
5、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一方面,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是《基金法》的要求;另一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基金治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指引的主要特点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不同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对组织形式有不同的偏好。
本指引在制定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指引过程中,主要参照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在制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以及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指引过程中,
主要参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实践中,
也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趋势,
考虑到目前法律层面上还有许多待解决的问题,这类基金在适用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
时需要特别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进行相应补充。
与公募基金面向不特定公众且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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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DOC 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