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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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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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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 72页)内容简介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一)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一)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一)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或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的;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一)食品经营者未对销售的散装直接入口食品设置防尘、防蝇等有效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和标签的;
(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
(七)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销毁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保健食品的;
(七)自备水源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三)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
(三)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浸泡、熏蒸等方式处理食品、食品原料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三)其他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对公众造企业管理身伤害或者可能造企业管理身伤害的。
(三)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三)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投诉举报反映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电子数据的;
(三)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三)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食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三)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三)生产销售、使用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物品的;
(三)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的;
(三)监督抽检结果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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