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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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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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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OC 44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
1.0.4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
2.0.2 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论证的内容。
2.0.2.2 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0.2.3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
2.0.3 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作出评述。,
2.0.4 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规程提出具体要求。
2.0.4.2 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内容。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地质、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条件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
3.1.2 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3.1.3 厂址宜选在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工厂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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