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doc 9页)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doc 9页)内容简介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内容提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苗作为一种预防性生物制品,对储存、运输及使用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二、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企业,限定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法人企业。其申办程序按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规定办理。
三、经营疫苗的条件,除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外,还应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附件1)。疫苗经营企业的现场验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填写《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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