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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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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doc 15页)内容简介
有关印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目录:
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价分局备案。
六、本通知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对于因物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业主的法律身份或业主长期无法联系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如老住宅区、原农村物业等,需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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