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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条例(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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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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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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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条例(doc 4页)内容简介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第三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 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公司现行政策如下:
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100%
第五条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六条  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然后按照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八条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九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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