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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县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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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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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县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doc 3页)内容简介

抚顺县县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收入预算
第三章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第四章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抚顺县县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保证县直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均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属于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须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第四条  部门预算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支情况。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核算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都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财务不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暂由其财务主管部门代行编制部门预算。
第六条  主管部门是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是财政管理一级预算单位,尚未具备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条件的要抓紧完善,及早形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符合《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
2.综合性原则。对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进行“整体捆绑、统一编排”,并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资金安排顺序编制部门预算。
3.平衡性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4.重点性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吃饭、二稳定、三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法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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