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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管理条例分析(doc 2页)

所属分类:
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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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管理条例分析(doc 2页)内容简介
旅游投诉处理管理条例分析内容提要:
第一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二条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 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三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 第四条 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五条 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被投诉者应当协助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
第七条 被投诉者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应当调查核实,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当及时移送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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