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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收银单据管理条例(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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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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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管理,管理条例
总台收银单据管理条例(doc 2页)内容简介
总台收银单据管理条例内容简介:
     1、客人离店结账未要发票的,由部门负责人在住宿登记表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2、预收收据、退款凭条、发票等,必须要连号使用,同时客人必须在住宿登记表单上签名;所有作废票据须经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签字认可。
  3、未经酒店领导书面批准,收银员不得多开(或出售)发票。
  4、住宿登记表、退款凭单、信用卡POS单等需经客人签名。
  5、客人预收收据遗失,应按要求填制预收收据遗失登记表,并请客人签名。
  6、客人入住时无预付,在结账时付现金的,应由总台接待员在住宿登记表上签字。
  7、总台收银每班必须在下班前在缴销清单上注明发票号码。
  8、财务审核后的各种单据留底联交还收银员保管,待整本单据开具完、整理清齐后再交到财务部注销。
  9、每班单据附件必须齐全,各种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准遗失及缺号。未经批准,禁止收银员之间相互借用各种票据。特殊情况下确需借用时,必须事先打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并于事后2日内补办妥书面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借用。
  10、前台登记的对冲账、调整账、手工优惠账等,应由登记人员在下班前填报出来,并逐笔作出书面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
  11、客人入住后未超过两小时就退房的,经客房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未动用过客房用品,可免收房费,否则应收取全天房费。
  12、客人早上六点前入住,视为上日入住,客人超过次日下午两点退房应加收半天房费,超过次日下午六点退房应加收全天房费,如不加收,散客房间须由营销部经理或以上人员签字批准,协议单位记账的,可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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