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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采购需求(DOC 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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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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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采购需求(DOC 84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 本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2)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3) 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施工建设现场,如投标人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5)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约定方式联系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特别说明:
 (1)本项目涉及到的具体施工部分,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及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智能化三级建设资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单位不具有上述资格,则应在标书里明确承诺,建设施工时须提供外包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及双方合作协议。
(2)鉴于本项目的复杂性,允许投资方的参股控股或者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方参与,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或工商证明。非投标人生产的产品(出租车智能终端相关的计价器、车载终端、显示屏、顶灯)需提供原生产商的授权声明及原厂质保函。其他服务器等通用产品为供货时提供原生产商的授权声明及原厂质保函。
(3)本项目列出的建设标准为涉及本项目所需要的部分规范。除所列相关标准规范外,本次工程还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在设计、开发等环节需严格遵循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符合合肥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程整体规划,能够实现与合肥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项目的对接并提供信息支持;系统验收交付阶段将开展标准的符合性审查或测评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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