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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DOC 32页)

所属分类: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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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业务手册之歌舞娱乐场所(DOC 32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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