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汇总(最新精编)(57个doc,3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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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汇总(最新精编)(57个doc,3个ppt)目录:
一、某公司员工福利休假管理制度
二、5-员工福利互助办法
三、ZHC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四、上海香溢酒业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议稿)
六、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七、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
八、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九、企业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项目-员工福利制度
十、休假、福利制度
十一、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十二、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十三、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十四、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十五、员工互助办法
十六、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十七、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十八、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十九、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二十、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二十一、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二十二、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二十三、员工其他福利制度
二十四、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二十五、员工婚丧住房福利制度
二十六、员工婚丧住房福利制度
二十七、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二十八、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二十九、员工抚恤办法
三十、员工抚恤细则
三十一、员工激励与薪酬福利制度(1)
三十二、员工激励与薪酬福利制度
三十三、员工福利制度
三十四、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三十五、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三十六、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三十七、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三十八、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三十九、员工福利社办事细则
四十、员工福利社章程
四十一、员工福利管理办法(1)
四十二、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四十三、员工福利细则
四十四、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四十五、员工福利金管理制度
四十六、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四十七、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四十八、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四十九、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五十、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五十一、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五十二、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五十三、旅行意外保险
五十四、某企业在职员工退职、储蓄以及薪酬福利制度
五十五、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五十六、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五十七、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五十八、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五十九、薪资报酬
六十、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汇总(最新精编)(57个doc,3个ppt)内容摘要:
其中《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简介如下:
第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 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0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02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X 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X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小于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其中《从业人员抚恤办法》简介如下: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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